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政办发[2009]5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2009年全县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县政府对各乡镇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控制指标、安全生产目标等。
(一)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
2、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起数。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培训。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接受县安监机构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对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会议决定应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3、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部署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大打“三非”、反“三违”、防“三超”的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继续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安全许可、企业安全评估工作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完善本乡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对重点行业和场所进行演练。
4、按照省市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落实各个规划项目。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组织两次以上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有安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
5、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积极组织抢险,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管理的权限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6、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各项安全费用。
7、完成市县政府安排的其它安全工作和任务。
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安全工作目标,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在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体现。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根据我县实际,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共32家签订2009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各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组织所辖区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企事业单位逐级进行签订,确保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检查考核
对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的18个乡镇和14个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检查考核。综合两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惩兑现依据。
检查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其中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凡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乡镇、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和90分以上的县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先进单位;得分在60分以上的乡镇、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和80分以上的县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本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乡镇和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否决。
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所辖区域及行业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实行安全一票否决,有关单位当年不评为先进单位、有关负责人不评为先进个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考核办法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促进我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九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