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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管控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9 17:38 来源:浑源县人民政府

1.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严禁将饲养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封闭隔离

3.严禁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经营场所,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活动

4.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公众展示展演活动

5.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杜绝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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