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5-01-08 10:03
标题: 浑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文号:
时效:

浑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08 10:03 来源:浑源县
| | | |

浑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0年10月13日浑源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3日浑源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31日浑源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任免权。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代表工作委员会承担。

第三条  依据法律规定的须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决定任免、任免、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人事任免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等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县长、县监委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名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个别任免。

第八条  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九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可以罢免个别由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三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机关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人事任免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必须附有拟任免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前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测试。

测试成绩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布,测试不及格者暂不任命,经再次测试仍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十五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之前,由提名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人员情况的介绍和任免说明。

被提名任命的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要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到会,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发言。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提请机关应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接到人民群众检举、反映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的材料时,应由提请机关或者提请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或者口头说明。

第十八条  提请机关提请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县人大常委会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一次会议中进行任职和免职案表决时,就同一职务应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案的表决。

第二十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的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加盖县人大常委会印章。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由提请机关在以后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继续提名。如果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一年以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二十二条  新的一届县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由主任会议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再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在换届后的两个月内予以任命。不再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业务范围未变动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如其任职机构名称不变,但不再列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将机构变更文书等内容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机构合并后,其工作人员需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由提请机关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二十六条  合并、增设和名称改变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机关在提请任命时须附上级机关批准合并、增设机构和机构名称改变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者任职年龄到限,应先办理免职手续,再行离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任免之前,不得提前就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依法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后应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可以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

第三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所担任县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委员的职务;撤销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撤销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撤换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应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换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须附有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主要问题的材料。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或者书面进行申辩或陈述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案、撤职案、接受辞职以及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多数组成人员同意,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须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机关。

第三十七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由浑源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