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群众举报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县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法燃放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防因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向政府部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经政府部门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三、被多次举报的同一线索内容,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时间认定以政府部门接到举报的先后时间为准。
四、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人严格执行保密措施,并按举报人意愿以线上支付或线下领取的方式予以奖励。同时,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惩。
五、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政府部门查证属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不足1万元的,奖励举报人5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涉案物品鉴定价值总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
六、凡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政府部门查证属实,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50(含50箱)至100箱之间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
七、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政府部门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八、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应急部门将在第一时间告知举报人,并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兑现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九、举报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线索政府部门办案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二)所举报的线索是举报人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或是通过上述人员获取的;
(三)举报线索信息不详,无法查证的、案件未办结的;
(四)举报人拒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无法核实被奖励人的;
(五)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十、举报电话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局举报电话:0352--7222279
交通局举报电话:0352--8326171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浑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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