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浑源县
发布日期: 2021-10-19 15:22
标题: 浑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 浑政办发【2021】19号
时效:

浑源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5:22 来源:浑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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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和行政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县实施的政府性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财政投资评审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举措。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凡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为200万元(含)以上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审核;

(三)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审核;

(四)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县财政局依据项目计划、立项批复和项目预算,由财政归口业务股室提出项目评审建议书,送达项目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一次性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县财政局接受《评审委托书》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项目复杂的延长至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报告;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县财政局将初审结果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报送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与财政评审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含定额站报审时间),由建设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评审报告并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批转)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对不配合或不履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拨付财政项目预算资金;

(四)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五)按规定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要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投资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委托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之日起3天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十条 财政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县财政部门的同意;

(三)在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

(五)未经县财政局批准,财政委托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六)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评审费用由县财政局统一支付给财政委托的评审机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费用由项目送审单位自行承担:

(一)因建设单位各种原因导致该项目二次评审的;

(二)评审结果经各方核对确认后核增与核减之和达送审额30%及以上的;

(三)项目建设单位长期不对该项目答复的。

第十二条 财政委托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的、超过要求时限的,财政部门有权中止委托评审业务,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委托其评审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起施行。

 

                  2021年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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