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源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浑源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源县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县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包括:财政拨付资金取得的资产、上级部门配发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购置的资产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
(二)遵循真实、客观、公平的原则;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对县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浑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资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县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五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损害。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登记
第六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要求,在县资局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七条企业购置(配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目的地购置(配置)。严禁脱离实际,盲目攀比,甚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单纯追求高档次、高规格的做法。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开办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县国资局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企业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纳入账务管理。
第九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年终后3个月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进行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第十条对新建、新增的国有资产,必须在国有资产产生经营性行为前,对产权明确归属进行登记、造册,出资人履行监管职责。新建国有资产应在移交验收前进行产权明确、登记,凡未进行登记备案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企业对已产生经营性行为的国有资产,未进行产权明确、登记的和历史遗留尚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完成的,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局、住房事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县属国有企业资产产权交易登记手续时,必须要求交易方提供县国资局出具的批复和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鉴证书后,方可办理国有企业资产产权(含股权、房屋、车辆、设备等)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章国有资产划拨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划拨应由资产需求单位向县国资局报送资产划拨函件,县国资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印发划拨通知(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划拨或调换,转移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对企业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县国资局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资产进行调剂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实行无偿划拨:
(一)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全部或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二)企业合并或分设,将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调整的;
(三)其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的。
破产及注销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后,新接收的单位需把其单位职工的社保一并接收。
第四章国有资产租赁
第十五条企业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为完成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固定资产闲置需对外公开出租的,需经企业领导层进行研究,报县国资局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时,必须实行公开招租,依据相关规定由资产占有单位申报县国资局批准。资产出租租期在3年以上或单宗资产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上的,还需向县国资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出租方案和评估报告。未经县国资局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租赁合同须统一使用国资局标准合同,合同须自县国资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经县国资局批复后可延长租期;租期五年以上的,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的土地、房屋等;
(三)整体纳入建设范围及拆迁规划,并将在两年内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租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国有资产抵押和担保
第十九条企业抵押国有资产应报县国资局批准,获取资金必须有利于企业的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挪作他用。抵押资产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条除县委、县政府决定对外担保的项目外,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担保。县属国有企业之间经批准后可以进行担保,但是担保方与被担保方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
第六章国有资产处置及收益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资产处置是指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拨、出售、置换、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应先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国资局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涉及企业职工利益的国有资产处置,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五条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程序规定
(一)无偿划拨国有资产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国资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二)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含正常报废、报损、出售、转让、重组),单项净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董事会研究,企业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局备案;5万元以上由董事会研究,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局审核;数额较大的,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由县国资局统筹,报县政府调剂处置。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企业结合年终编制财务决算开展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国有资产账实相符。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决定将破产、注销企业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集中管理的,收益必须优先用于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集体部分。
第七章国有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九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企业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国资局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占有企业与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产权纠纷,由国有资产占有企业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国资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及企业留守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购置、处置资产和转让产权中,存在侵占、损害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的工作人员,必须将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移交所在单位,不移交资产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兼并、投资、担保、抵押、租赁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向县国有企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及企业留守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纪律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管理,按照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浑源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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