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35208000/2023-00294
信息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浑源县
发布日期: 2023-06-16 16:24
标题: 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文号: 浑政办发〔2023〕11号
时效:

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16:24 来源:浑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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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浑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源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规定,现就规范县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2、县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3、县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涉及全县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4、以县人民政府主导起草、需报县委联合发文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修订与废除,研究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规章草案等。

5、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或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请示的重要事项。

6、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法律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等。

7、落实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县政协重要提案、意见和建议。

8、涉及全县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9、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县与乡(镇)重大事权划分意见。

10、制定或者调整水、气、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

11、县属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事宜,重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产权变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政府批准的县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

1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处置重大事项。

13、作出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

14、县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以及由部门举办或承办的涉及面较广的文化、体育、旅游、商务等重大活动。

15、听取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重要工作汇报。

16、其他需由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奖惩)事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由县政府任免的政府组成部门、县直事业单位及部门下属单位的科级干部职务任免事项。

2、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的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行政正职。

3、研究县直事业单位急需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公开选调等事宜。

4、在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中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奖惩决定,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市级以上有关表彰奖励等重要事项。

5、县政府领导班子分工调整。

6、其他应由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全县年度重点项目安排计划及调整。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需县财政投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3、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

4、国家、省、市在浑直接投资项目。

5、社会资本投资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公路、城市道路、铁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燃气、供水、供热、污水等市政设施项目,医疗、文旅、教育培训、健康养老、商贸物流等公共服务项目,矿产资源开采、装备制造、大宗固废处理、大数据等重大生产力项目。

6、需要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或资金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3000万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

7、其他需由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事项。

2、涉及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上级重大专项资金二次分配,以及预备费使用和预算追加。

3、县本级财政资金临时性借款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使用计划。

4、研究地方性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

5、500万元以上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乡村振兴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

6、其他需由县人民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一)酝酿准备

1、严格提议程序。“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分管县领导要督促分管领域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及时提请县政府研究审议。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直接进入决策程序。提请单位要严格对照“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一律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决策,并在会前2天将“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和征求意见综合汇总情况上报县政府办。

2、充分征求意见。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当于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民主协商、廉政查询、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

3、事前沟通酝酿。县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分管县领导或牵头单位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凡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二)集体讨论决策

1、研究讨论。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应经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另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有关负责人以及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会议应到有半数以上政府(党组)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要人事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2、集体决策。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一般先由分管县领导和报请单位负责人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县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县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会议议题涉及班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其本人应当回避。

3、逐项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未到会的县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三重一大”事项,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为通过。

4、形成纪要。会议讨论要如实记录,根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和决策结果;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存档备查。

(三)政务公开

除依法需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及时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涉及公共安全问题的突发事件,应当将事件的原因、经过等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应对措施、处置结果及时通过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决策报告

1、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涉及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等重大决策事项需报县委的,及时向县委报告或提请县委审定。

2、县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后,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重要事项,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决策执行及监督管理

(一)明确分工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县政府(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交叉的,由县长明确一名副县长牵头,其他副县长配合。

(二)严格执行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轻微调整的,由分管县领导协调后,报县长决定;县长正式决定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需要重大调整的,由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处置前应向县长请示,事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三)跟踪落实

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县政府报告,分管县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或县长报告。

(四)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督查和结果反馈机制,对贯彻落实决策事项进行督办,督办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当对“三重一大”决策所涉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执行县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县纪委监委机关的监督检查,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接受县政协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五)决策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依法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急的,县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四、责任追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制度,导致“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后,提交县纪委监委进行行政处分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

(一)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县政府印发涉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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