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均为成员单位。各乡镇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做好信息报送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网上内容加载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及各乡镇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在县政府网站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等信息。
(二)法规文件:主要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三)工作动态:主要包括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信息、通知公告公示、公务员招考、日常工作动态、人事任免、应急管理等信息。
(四)决策信息: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公开征集事项、重要督查报告等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政务信息。
(二)县政府门户网站。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10日内,经过保密审查、主管领导审查、主管领导审批后,10日内在县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办公室统一受理、答复,申请方式、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