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浑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2026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复核及新申请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县2026年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及申报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各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意见》(同政办发〔2014〕71号)、《大同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审核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函〔2021〕17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县2026年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复核及新申请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审复核和新增申请
(一)复核和新申请对象
2025年12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和2026年新申请租赁补贴的全部对象。申请对象应在规定时间主动到所在社区进行领表登记,凡未进行登记的,视为主动放弃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二)复核和新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进行登记
(1)保障范围由城镇户籍家庭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4521元(浑源县2025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9.3平方米(含19.3平方米)。
(4)总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2、在复核和新申请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未按时参加年度复核和申请的;
(2)申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收入或住房面积超出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3)在3年之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申请家庭3年之内自有住房被拆迁的,已获得补偿安置且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市场管理部门注册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家庭用车税后8万元以上或经营性机动车税后15万元以上以及购车2辆以上的,但车辆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交易并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7)申请家庭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含营业房、写字楼等)的,但非居住类房屋出卖、赠与、析产、判决、司法裁定等已满5年的除外;
(8)申请家庭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配售的,已享受房改房、单位集资建房、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搬迁房、棚改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待遇且其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
(9)其他不得申请的情况。
(三)申报内容
参加复核和新申请的家庭须填写《浑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复核表》,同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提交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社区或村委出具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及出租房屋的产权证件;
5、申请人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
6、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缴纳社保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工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新就业无房职工人员除以上需要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打印的学历证明;缴纳社保证明;
8、审核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2026年度复核和新申请工作从2026年3月1日开始,按月申请。
(五)复核和新申请程序
1、申请家庭应当到住房所在社区领取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申请资料信息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信息比对,比对完成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居住地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初审调查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加注意见后报县住房事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委会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住房事务中心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后,对初审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符合补贴发放对象。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社区居委会上报资料,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二)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人社、税务、市场管理等部门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员缴纳公积金情况;
(四)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五)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涉及退休人员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情况;
(六)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登记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核实并上报,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和专项检查。
三、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19.3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无住房的家庭。
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19.3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无住房的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保障对象,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低于100%,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下(19.3平方米)总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或无住房的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指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就业地户籍且无住房的从业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就业地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无就业户籍的从业人员。
2026年暂定最低收入无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300元/月,最低收入有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80元/月;低收入无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60元/月,低收入有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40元/月;中等偏下收入无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20元/月,中等偏下收入有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1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标准200元/月。
四、责任追究
(一)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住房保障的;
2、群众观念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对来访申请对象及群众不按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态度蛮横,以各种理由拖延刁难,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公示与核实,多次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的;
4、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贪污、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
(二)保障对象有骗取住房保障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追回冒领金额,拒不退还补贴资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相关不良信息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同时函告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咨询电话:0352-8327216
咨询地址:浑源县住房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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