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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11-23 16:45
标题: 《浑源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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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源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3 16:45 来源:浑源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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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吸取2020年8月临汾市襄汾县农村房屋坍塌重大事故教训,完善我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浑源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细则》(试行)。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

3、《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

4、《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号)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有四章十四条,对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规范管理等做出规定:

1.明确“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2.对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3.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明确工作流程为:第一步登记准营,第二步推送核查,第三步结果反馈。

5.规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明确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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