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自建房用于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及省“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实行宽进严管。
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各种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对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履行管理职责:
(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和销售不合质量标准要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管。
(四)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和处置。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当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浑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源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附件:1.工作流程
2.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3.方位示意图
附件1
工作流程
(一)登记准营。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由申请人向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二)推送核查。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及时将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
(三)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或与承诺不符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到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且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撤销注册登记。
附件2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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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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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小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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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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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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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方式 |
£市场主体自有 £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 £借用) £转租赁,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借用,并已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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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工业或商用 £住宅(£农村自建房 £其他住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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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重承诺: 1.已取得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承担填报虚假信息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对于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环保、文旅、卫健、应急等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已依法办理审批。 3.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4.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5.属于农村自建房的,已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承诺在竣工验收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6.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生产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不属于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7.自觉接受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因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8.已知晓《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请仔细阅读上述承诺条款,并亲笔抄录“我已知晓以上承诺条款”。 ££££££££££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方位示意图
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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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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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政区划 |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小区) 号 |
面积 |
总面积: ㎡ 经营面积: ㎡ |
北
南 说明:请绘制主要道路及建筑物,并标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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